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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1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执行通知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陕0921执194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对于申请人陈某某执行你关于陈某某诉你、被告陕西东唐运输发展有限公司勉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作出(2017)陕0921民初1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之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由你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一次性支付你公司赔偿给陈某某在交通事故中所受各项损失共计139139.8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