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7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会侠与王海、朱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侠,王海,朱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7182号原告张会侠,女,196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王海,男,49岁,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朱红梅,女,47岁,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会侠与被告王海、朱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会侠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海、朱红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会侠撤回对被告王海、朱红梅的起诉。审判员 贾会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