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1民初7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会侠与王海、朱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侠,王海,朱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7182号原告张会侠,女,196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王海,男,49岁,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朱红梅,女,47岁,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会侠与被告王海、朱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会侠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海、朱红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会侠撤回对被告王海、朱红梅的起诉。审判员  贾会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