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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民初2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宁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梁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宁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梁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2429号原告:南京宁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三茅宫91号406室。法定代表人:李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干,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梁兵,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宁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梁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宁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京宁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志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赵红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