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民初1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1570海门市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樊红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门市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樊红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1570号原告:海门市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61013498W),住所地海门市海门镇北上海国际装饰城C1-15号。法定代表人:金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秀刚,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贵设,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红卫,男,汉族,住海门市。原告海门市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樊红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海门市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海门市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海门市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姚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