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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执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伟杰、许名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杰,许名军,李四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630号申请执行人:张伟杰,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许名军,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被执行人:李四秀,女,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伟杰与被执行人许名军、李四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2016)浙0784民初16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许名军、李四秀的存款4192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林继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胡军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