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伟杰、许名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杰,许名军,李四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630号申请执行人:张伟杰,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许名军,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被执行人:李四秀,女,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伟杰与被执行人许名军、李四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2016)浙0784民初16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许名军、李四秀的存款4192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林继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胡军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