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5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刘华蓉、湖北爱奔物流产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蓉,湖北爱奔物流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5民初336号申请人:刘华蓉,女,汉族,1978年4月14日出生,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申请人:湖北爱奔物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91497003X。法定代表人刘传宝,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刘华蓉与被申请人湖北爱奔物流产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华蓉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资金47066.41元。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华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爱奔物流产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限制支取其应得的收益,以47066.41元为限。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审判员 邓希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严雪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