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玉升与大连华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港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升,大连华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大连港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569号原告:张玉升,男,1963年3月2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辽宁哲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华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张国柱。第三人:大连港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孙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兆良,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玉升与被告大连华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伟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郭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