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4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熊成发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思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成发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624刑初51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成发,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于贵州省思南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2017年3月2日因涉嫌行贿罪被思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公诉刑诉(201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成发犯行贿罪一案,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成强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熊成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依法审理查明,2014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熊成发为了获取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工程项目,送给时任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张某(已判刑)现金人民币30000元。2015年8月,在张某的安排下,熊成发获得了思南县许家坝镇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标段工程。被告人熊成发获得工程后,为感谢张某的照顾,于2015年的春节期间,再次送给张某好处费共计100000元。2017年3月1日,思南县人民检察院电话通知被告人熊成发到思南县人民检察院协助调查,被告人熊成发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行贿张某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由本院当庭认证的被告人熊成发的供述;证人张某、何某、余某、田某、王某1等人的证言;案件线索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项目中标通知书及合同、银行流水、被告人熊成发的户籍证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成发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构成行贿罪。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熊成发犯行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应当以行贿罪追究被告人熊成发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成发在立案前主动交待行贿张某的犯罪事实,可对被告人熊成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熊成发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犯罪情节较轻,可对被告人熊成发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为了维护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惩治腐败,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成发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齐礼审 判 员 邓丽娟人民陪审员 安喜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黄绍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