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凤荣、张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凤荣,张建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1226号原告: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瀑河桥西路8号。法定代表人:孟宪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卫东,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新兴街**号楼*单元***室。被告:杨凤荣,女,1979年6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龙须门镇药王庙村老院**号。被告:张建平,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龙须门镇金宝沟村七铺炕后街**号。原告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凤荣、张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 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利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