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4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程淑娟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东柏梁村委会、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东柏梁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淑娟,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东柏梁村委会,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东柏梁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2民初4771号原告程淑娟,女,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东柏梁村委会,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东柏梁村。法定代表人程广义,系该村村主任。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东柏梁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东柏梁村。法定代表人程军毅,系该小组组长。原告程淑娟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东柏梁村委会(以下简称“东柏梁村委会”)、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东柏梁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东柏梁村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淑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东柏梁村委会、被告东柏梁村二组经合法传唤均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淑娟诉称,其自幼在被告村组生活,户口登记在东柏梁73号付4号,一直履行村民义务,参与投票选举,合作医疗也在该村办理,系该村的合法村民。2016年1月22日,被告村组向每位村民发放2000元分配款,2017年1月13日被告村组向每位村民发放2000元分配款。均未向其发放。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支付其集体分配收益款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东柏梁村委会未答辩。被告东柏梁村二组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程淑娟系被告东柏梁村二组村民,因出生落户于该村组。2008年2月28日与陕西省富平县朱乡双义村村民马永军登记结婚,婚后户口未迁出。2011年10月18日,原告程淑娟离婚。2016年1月22日、2017年1月13日,被告东柏梁村二组向东柏梁村村民发放每人4000元的租地款,因未付原告应得款项,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如前所述。上述事实,有户口本、离婚协议、离婚证、储蓄存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系东柏梁村二组的合法村民,应当享有同等村民待遇。故原告要求被告东柏梁村二组向其支付4000元租地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东柏梁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应对东柏梁村二组给付集体收益分配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东柏梁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程淑娟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款4000元。二、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东柏梁村委会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程淑娟已预交,现由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东柏梁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承担。被告承担部分于上述款项(一)给付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小梅代理审判员 任瑞鑫代理审判员 王宝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杨 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