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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4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0

案件名称

郭清海与吴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清海,吴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4民初971号原告:郭清海,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现住巩留县居民。被告:吴军,男,约40岁,现住巩留县。原告郭清海与被告吴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郭清海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清海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清海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2元,减半收取256元,由原告郭清海负担。审判员  陈小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包学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