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4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0
案件名称
郭清海与吴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清海,吴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4民初971号原告:郭清海,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现住巩留县居民。被告:吴军,男,约40岁,现住巩留县。原告郭清海与被告吴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郭清海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清海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清海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2元,减半收取256元,由原告郭清海负担。审判员 陈小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包学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