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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立珍、昌黎县英华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珍,昌黎县英华饮食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429号申请执行人王立珍,女,1962年6月17日生,汉族,农民,卢龙县下寨乡贾庄村103号,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执行人昌黎县英华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黎县碣阳大街海滴韵小区北门路东(果研所南场205国道南)。组织机构代码59359011-3。法定代表人郭彦军,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昌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昌黎县英华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王立珍货款11630元,但被执行人昌黎县英华饮食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昌黎县英华饮食服务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1163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马海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梁 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