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2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孙培华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福建省申达隧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王吉佳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培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福建省申达隧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王吉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2民初322号原告:孙培华,男,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委托代理人:崔莉君,靖宇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定代表人:吴春军,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道帅,男,汉族,住山东省单县。委托代理人:刘国庆,男,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被告:福建省申达隧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建市平潭县。法定代表人:陈道文,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辉,吉林郭新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吉佳,男,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原告孙培华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福建省申达隧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王吉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由于证据不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权利。”因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培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志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薛煜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