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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1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苏州高新区创宇建材商行与南京煜普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煜普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创宇建材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17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煜普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太平北路120-1号。法定代表人:方强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凤喜,南京江宁区秦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金玲,南京江宁区秦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高新区创宇建材商行,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横塘苏福路199号B区*幢**室。经营者:邵小香,女,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方强,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京煜普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高新区创宇建材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2民初3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南京煜普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凤喜,被上诉人苏州高新区创宇建材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方强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煜普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南京煜普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京煜普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上诉人南京煜普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夏 雷代理审判员  陈宏军代理审判员  徐岩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石晓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