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4执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勇与梁先文、何利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勇,梁先文,何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保117号申请人:周勇,男,汉族,1968年6月28日出生。被申请人:梁先文,男,汉族,1962年6月4日出生。被申请人:何利,女,汉族,1972年4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周勇与梁先文、何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梁先文、何利所有的价值180万元的财产进行了保全。现申请人又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作出(2017)川0304民初35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何利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J65**号汽车一辆的查封、扣押;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梁先文所有的坐落��大安区凤凰乡济公居委会盐都花园33栋B4号,所有权证号2014031401223号成套住宅一套的查封;三、解除对被申请人何利所有的坐落于自流井区五星街石滩坝居委会同心苑T1、T2栋二层,所有权证号2014042500901号的营业用房的查封;四、解除对被申请人何利所有的坐落于成都市高新区万科金域名邸4栋1单元5层502号房的房屋一套(合同备案号为2049635)的查封;五、解除对被申请人何利所有的坐落于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二段2号财富又一城4栋18层1806号的房屋一套(权证号为权18829**)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