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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执30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3071陆铁梅与殷国泉、钱碗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铁梅,殷国泉,钱碗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30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陆铁梅,女,汉族,1976年8月17日生,住泰兴市。被执行人:殷国泉,男,汉族,1974年11月27日生,住泰兴市。被执行人:钱碗兰,女,汉族,1975年2月4日生,住泰兴市。申请执行人陆铁梅与被执行人殷国泉、钱碗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的(2016)苏1283民初2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殷国泉、钱碗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陆铁梅借款人民币250000元。如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25元,由被执行人殷国泉、钱碗兰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预交,限被执行人于上述期限内一并加付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2016年11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财产申报令、信用评价告知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经催促,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2016年11月8日、12月6日,本院两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经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殷国泉、钱碗兰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信息;经对泰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并于2016年11月21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钱碗兰名下苏M×××××汽车一辆;经对泰兴市房产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2017年4月2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钱碗兰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认识并改正错误,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决定对被执行人钱碗兰提前解除拘留。以上财产查控等情况,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查控结果表示认可,并表示自己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时表示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案件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于2017年5月20日前给付5000元,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代理费,自2017年8月20日起每月给付1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2017年4月28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殷国泉、钱碗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依法查封并未能实际扣押的被执行人钱碗兰名下的汽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为法院在本案中已穷尽执行措施,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且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等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83民初236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陈建忠审 判 员  季江东代理审判员  朱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施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