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3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杰诉被告刘庆忠、余兆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杰,刘庆忠,余姚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3民初935号原告:王杰,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告:刘庆忠,男,汉族,陕西省镇巴县人。被告:余姚波,男,汉族,陕西省镇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杰诉被告刘庆忠、余兆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原告王杰承担。审判员 张利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任红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