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段石滚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石滚,段石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97号罪犯段石滚,男,196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濮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6日作出(2008)濮中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段石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7年8月7日起至2021年8月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3月4日交付河南省焦作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2008年7月8日调入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9月15日对段石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段石滚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2年4月25日至2002年5月28日,段石滚伙同他人预谋后,驾驶机动三轮车,携带撬杠、木棒、管钳等作案工具,窜至中原油田多个油井处,采用持木棒威逼值班工人,撬开储油罐的手段,抢劫原油作案六起,抢走原油共计20.26吨,价值31000余元。该犯系共同犯罪。罪犯段石滚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3月、2013年9月、2014年2月、2014年7月、2015年2月、2015年9月、2016年1月、2016年7月、2017年1月获得表扬;2012年10月获得记功。2011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半年评审鉴定依次为:一般、较差、良好、良好、一般、良好、一般、良好、优秀、优秀、优秀。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段石滚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石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10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袁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