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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3民初6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汉权与X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汉权,XXX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3民初6549号原告:刘汉权,男,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原告委托代理人:何晓露、兰天茂,系云南华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XXX,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金星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汉权诉被告X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汉权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XXX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汉权撤回对被告X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刘汉权承担。审 判 长  范文敏人民陪审员  刘晓梅人民陪审员  董翀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昕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