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74民终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韩某与被上诉人盘锦辽河油田基础教育管理中心租赁合同撤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某,盘锦市辽河油田基础教育管理中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74民终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韩某,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辽宁仁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盘锦市辽河油田基础教育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张某,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男,该中心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辽宁浩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韩某因与被上诉人盘锦辽河油田基础教育管理��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河人民法院(2016)辽7401民初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某称因相关证据调取存在困难,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韩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韩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韩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华伟代理审判员 张��代理审判员 武越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蔡 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