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徐天增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天增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203号罪犯徐天增,男,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禹州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4日作出(2010)禹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徐天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09年10月16日起至2023年10月15日止。宣判后,徐天增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9日作出(2010)许中刑二终字第1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8月27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对徐天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徐天增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8年1月21日至3月10日,徐天增伙同他人,在禹州市褚河桥西头和东头等地,持刀、棍、发令枪等抢劫过往司机作案四起,抢劫现金共计9030元。该犯系共同犯罪。2017年2月22日缴纳罚金10000元。罪犯徐天增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2015年4月、2015年10月、2016年3月、2016年8月、2016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记功;2016年1月、2017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半年评审鉴定依次为:良好、良好、优秀、优秀、优秀、优秀。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徐天增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天增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袁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