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黄邦峻与邓昌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邦峻,邓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383号申请执行人:黄邦峻,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邓昌平,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黄邦峻与邓昌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邓昌平未履行本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2016)川0402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邓昌平所有的两处车位过户至黄邦峻名下,办理过户的相关费用由黄邦峻自行交纳。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刁仁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