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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黄邦峻与邓昌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邦峻,邓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383号申请执行人:黄邦峻,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邓昌平,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黄邦峻与邓昌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邓昌平未履行本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2016)川0402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邓昌平所有的两处车位过户至黄邦峻名下,办理过户的相关费用由黄邦峻自行交纳。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刁仁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