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初1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刘玉龙与董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龙,董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1641��原告:刘玉龙。被告:董宏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龙诉被告董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刘玉龙负担。审判员 丁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燕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