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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1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刘玉龙与董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龙,董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1641��原告:刘玉龙。被告:董宏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龙诉被告董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刘玉龙负担。审判员 丁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燕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