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3民初1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亚与李志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李志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03民初1388号原告:张亚,男,199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工程大学研究生二年级学生,住芜湖市弋江区。被告:李志然,男,199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原告张亚诉被告李志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苏元义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7年2月8日原被告通过网络聊天相识,因为投缘,双方发展为朋友关系,2017年2月被告以各种理由多次找原告借款,每次几百元至一千多元不等。2017年2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载明:我李志然欠张亚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将于2017年2月25日前归还7000元,2月28日前归还4000元,如未做到,任凭处置.李志然,2017.2.24。借条出具后被告仅归还4500元,余款6500元至今未付。为此,双方纠纷成讼,原告具状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本金6500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6500元的诉讼请求,有其提交的借条原件等证据予以佐证证实,债权债务关系清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志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张亚借款6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苏元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沐先龙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