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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1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舞钢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舞钢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803号原告王某某,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舞钢支公司,住所地为舞钢市寺坡湖滨大道。负责人:蔡东辉,经理。委托代理人:宋真真,女,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胡海洋,男。199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舞钢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红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夏 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