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路智文、陵县铭泰制衣有限公司租赁合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智文,陵县铭泰制衣有限公司,路智文,陵县铭泰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121号申请执行人路智文,男,1964年4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陵县铭泰制衣有限公司,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陵商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陵县铭泰制衣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账户:00×××29。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红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