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3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舟山市普陀区众安物业有限公司与姚文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普陀区众安物业有限公司,姚文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3民初109号之一原告舟山市普陀区众安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海天国际广场2号楼501室。法定代表人杨志明,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小飞,系公司职工。被告姚文宏,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普陀区众安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姚文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舟山市普陀区众安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舟山市普陀区众安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属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市普陀区众安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舟山市普陀区众安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陆海勇人民陪审员 陈方兴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 记员 范佳秦?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