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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1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5

案件名称

湖南中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李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1758号原告:湖南中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顺天国际财富中心夹层。法定代表人:邹民,董事长。被告:李杰,男,198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中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湖南中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中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中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魏立宇人民陪审员  廖巧萍人民陪审员  倪卓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