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3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唐秀清诉东北特钢集团上海特殊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秀清,东北特钢集团上海特殊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31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秀清,女,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上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晟,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艳,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北特钢集团上海特殊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工业区沪南公路2502号205室。法定代表人:孔德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喆元,上海市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秀清因与被上诉人东北特钢集团上海特殊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民初31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秀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唐秀清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上诉人唐秀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东和审判员 韩东红审判员 徐 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宋 虹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