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宁波和电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江西省东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和电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江西省东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177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和电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经济开发区远东工业城CE19。组织机构代码:75328829-9。法定代表人:纪正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省东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工业经济开发区浅水湾汽配产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8658662-6。法定代表人:胡福革,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宁波和电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东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178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2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376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仅有少量存款,名下股权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4月17日本院已委托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和布控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