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5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厦门海渔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简新兴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海渔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简新兴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5249号原告:厦门海渔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肖志强,董事长。被告:简新兴,男,198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厦门渔海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简新兴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厦门海渔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海渔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海渔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厦门海渔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王森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