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182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泉与陈保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泉,陈保和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2民初119号原告:李泉,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住五大连池市建设乡幸福村。被告:陈保和,男,出生日期不详,住五大连池市和平镇利民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泉诉被告陈保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泉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泉负担。审判长  蒲新宇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韩艳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胡 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