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2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泉与陈保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泉,陈保和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2民初119号原告:李泉,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住五大连池市建设乡幸福村。被告:陈保和,男,出生日期不详,住五大连池市和平镇利民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泉诉被告陈保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泉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泉负担。审判长 蒲新宇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韩艳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胡 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