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13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马长红、尹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长红,尹卫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37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廖士平,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燕南平顶山新村*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504201966********。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孝明、郭祥众,福建顺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马长红,女,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永安机械厂退休职工,住福建省永安市。被申请人:尹卫民,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解除保全申请人廖士平与被申请人马长红、尹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2017)闽0481民初1375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马长红、尹卫民所有的195,000元的财产,查封申请人廖士平和担保人梁丽琴的房地产。廖士平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廖士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申请人廖士平和担保人梁丽琴(公民身份号码)名下的座落于永安市城区机械厂平顶山集资住宅5幢3单元402室房地产(证号:永安房权证城区字第××、20××64号、永国用2015第004060号)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马长红、尹卫民所有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案件申请费1,495元,由马长红、尹卫民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国延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瑜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