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06执34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3405舒建明与苏州荣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建明,苏州荣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6执34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舒建明,男,1962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委托代理人徐军,苏州日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荣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城北街道新塘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夏政勇。舒建明与苏州荣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06民初2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苏州荣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舒建明借款本金5000000元、截止2014年6月16日的利息180000元,以及自2014年6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诉讼费67660元,由苏州荣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因苏州荣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舒建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荣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524766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524766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53638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苏州荣辰置业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苏州市姑苏区新家路北的土地使用权(并预查封该土地上坐落于平川路1218号101-140室房产),上述土地使用权系轮候查封,房屋系在建工程,尚未通过竣工验收,故本院无法处置。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机动车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至被执行人注册经营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下落,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无异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无法提供其下落,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执行进程告知书、当事人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已轮候查封不动产无法处置。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06民初24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跃     辉代理审判员 韩亚光代理审判员陈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 助理 李          剑书 记 员 董     文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