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8-30
案件名称
曾金玉、陈传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金玉,陈传芳,郭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1执144号申请人:曾金玉,女,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被执行人:陈传芳,女,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被执行人:郭平,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申请执行人曾金玉与被执行人陈传芳、郭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当涂县人民法院(2016)皖0521民初字第18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传芳、郭平应当给付案款92247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执行费用1284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曾金玉与被执行人陈传芳、郭平达成还款协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与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2016)皖0521民初字第18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审判长 徐 同 海审判员 水从��审判员 李 昭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庆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