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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行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赵明瑞诉宁江区善友镇政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702行初34号签发:××××年××月××日核稿人:××××年××月××日合议庭成员签名:××××年××月××日拟稿人:××××年××月××日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人:赵明瑞,男,1940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宁江区2017年4月26日,本院收到赵明瑞的起诉状,要求撤销松原市宁江区善友镇人民政府2017年3月27日作出的《关于光荣村村民姜义等6户村民上访诉求高速占地补偿问题的答复意见》,依法责令光荣村立等即支付占地补偿金355280元。本院认为,善友镇人民政府关于《关于光荣村村民姜义等6户村民上访诉求高速占地补偿问题的答复意见》系信访答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赵明瑞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张亚卓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胡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