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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2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进罚金刑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王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2694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进,男,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县。本院2016年9月29日作出的(2016)皖1802刑初321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所确定的财产刑,被执行人王进应缴纳罚金300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执行财产刑并承担执行费350元。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次依法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802刑初321号刑事判决主文中关于被执行人王进财产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余中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