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5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9
案件名称
杜永春与湖南顺泰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永春,湖南顺泰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5民初1302号原告杜永春,男,1963年3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被告湖南顺泰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国家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谐园北路。法定代表人赵泽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永春与被告湖南顺泰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回购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永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永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60元,减半收取2780元,由原告杜永春负担。审判员 王中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