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21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闫海军与汤永江、姚启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海军,汤永江,姚启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1199号原告:闫海军,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代理人:樊传宋,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汤永江,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被告:姚启香,女,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原告闫海军诉被告汤永江、姚启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闫海军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姚启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闫海军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海军撤回对被告姚启香的起诉。审判员  葛前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