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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21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张青平与荆门五三国宾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平,荆门五三国宾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21民初574号原告:张青平。被告:荆门五三国宾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张青平与被告荆门五三国宾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是诉讼主体不适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之理由属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青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张青平负担。审判员  毛晓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郭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