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赵福庆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龙,赵福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964号原告:刘文龙,男,1987年9月8日出生,民族,现住盐山县圣佛镇西圣佛村。被告:赵福庆,男,1989年8月7日出生,民族,现住盐山县。原告刘文龙与被告赵福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刘文龙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文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刘文龙负担。审判员 张国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卢胜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