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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5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赵福庆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龙,赵福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964号原告:刘文龙,男,1987年9月8日出生,民族,现住盐山县圣佛镇西圣佛村。被告:赵福庆,男,1989年8月7日出生,民族,现住盐山县。原告刘文龙与被告赵福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刘文龙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文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刘文龙负担。审判员  张国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卢胜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