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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3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重庆雅望遥临物业有限公司与罗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雅望遥临物业有限公司,罗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3273号原告:重庆雅望遥临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丁家坡宏发大厦宏运商业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056489482L。法定代表人:邓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书文,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才,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洋,男,199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雅望遥临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1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去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七日内交纳,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雅望遥临物业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于中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甘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