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5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某与庞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庞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5民初1171号原告:杨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5日,住四川省西充县。被告:庞某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4月12日,住四川省西充县。原告杨某诉被告庞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000元并从2016年2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诉讼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书面递交自愿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程本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袁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