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2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原告XX玲与被告彭涛、曾祥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玲,彭涛,曾祥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2民初311号原告:XX玲,男。被告:彭涛,男。被告:曾祥秀,女。本院在审理原告XX玲与被告彭涛、曾祥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玲于2017年5月3日以与被告彭涛、曾祥秀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玲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原告XX玲负担。审判员 卢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谭宁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