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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2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原告XX玲与被告彭涛、曾祥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玲,彭涛,曾祥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2民初311号原告:XX玲,男。被告:彭涛,男。被告:曾祥秀,女。本院在审理原告XX玲与被告彭涛、曾祥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玲于2017年5月3日以与被告彭涛、曾祥秀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玲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原告XX玲负担。审判员  卢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谭宁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