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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长卷、范振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卷,范振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66号申请执行人:李长卷,男,195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冀州市人。被执行人:范振世,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冀州市人。本院在执行李长卷与范振世侵权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