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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张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张某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5民初1061号原告周某某,男。被告张某某,男。被告李某,女。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李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诉称,2013年10月6日,被告张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借原告10000元,2014年8月7日借原告20000元,2014年9月28日借原告20000元,2015年2月15日借原告20000元,2015年3��6日借原告50000元,2015年7月3日借原告10000元,2016年9月17日,借原告20000元,均立有借据。借款系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经原告催要未果,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周某某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借据七支,证明被告张某某从2013年至2016年期间借原告人民币共计150000元。被告张某某、李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被告怠于行使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故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原告��陈述、举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3年10月6日,被告张某某借原告10000元,2014年8月7日借原告20000元,2014年9月28日借原告20000元,2015年2月15日借原告20000元,2015年3月6日借原告50000元,2015年7月3日借原告10000元,2016年9月17日借原告20000元,共计借款150000元,均立有借据。被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某系夫妻关系,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诉讼过程中原告周某某自愿放弃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某系夫妻关系,该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某某、李某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应当由二被告承担。故对原告周某某诉请被告张某某、李某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张某某、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某某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张某某、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周东晓代理审判员  梁晓星人民陪审员  刘国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余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