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北支行、河北博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北支行,河北博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立国,李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322号申请执行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北支行,住所地:衡水市新华西路388号。负责人:王国栋,行长。被执行人河北博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大街761号。法定代表人:王立国,经理。被执行人衡水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中华大街787号1-A-10-1004室。法定代表人:王立国,经理。被执行人王立国,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枣强县。被执行人李秋丽,女,196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枣强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北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北博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立国、李秋丽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1432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名下的银行帐号存款及土地。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执保3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宋永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