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梁文先与广东佛山赛拉图瓷砖专卖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文先,广东佛山赛拉图瓷砖专卖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1民初1066号原告梁文先,女,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大石桥水榭春天小区1—1—904。委托代理人井术伟,男,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系原告丈夫)。被告广东佛山赛拉图瓷砖专卖店(地址:涿州市107国道城西北街***号)。负责人刘长海,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该专卖店经理。原告梁文先与被告广东佛山赛拉图瓷砖专卖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文先及其委托代理人井术伟、被告广东佛山赛拉图瓷砖专卖店的负责人刘长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于2015年4月4日在被告处订购了瓷砖,费用共计4666元(墙砖320块,地砖97块)。5月29日装修完毕后,8月23日发现墙体瓷砖部分出现了龟裂,后来迅速增加,坏的有80多块,占总购数量的四分之一还多,与被告协商无果后,向涿州消协投诉。经过消协给我们协商,被告将其铲除后重新粘贴。对于紧邻门周围、壁挂炉、抽油烟机、橱柜、管道、邻地面地砖等部位不给予维修更换,最后剩余28块砖没有更换。2016年9月份我发现重新安装的卫生间瓷砖又出现龟裂,阳台更换后的瓷砖也部分出现裂纹,找店家查看,结果不欢而散。今年过年我在搞卫生时发现瓷砖已经坏了很多,达到了75块,第一次维修时没有坏的又坏了,重新装的新瓷砖也有龟裂的,而且损坏数量还在增加。我与店主协商未果,到消协请求帮助,最终也没有结果。从装修完发现瓷砖出现问题到现在,和店主商议及处理该事搞得我与全家身心疲惫,严重的影响了我家的正常生活。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付因瓷砖质量问题所导致重新装修的人工费用和必需的材料费用4241元;退还所采购墙砖的费用1600元;墙体附属物的拆卸安装费用500元;出现问题到现在期间原告夫妻二人的误工费2884元、往返车费300元及租房费用3000元,共计6184元;装修期间租房居住费用1000元;物业电梯使用费和人员管理费400元;垃圾处理费200元;保洁费100元;装修工人清运费100元;水电费10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费用共计16425元。第一次维修时损坏财物的费用及诉讼期间发生的车费、误工费,我方有权在费用发生后追加。被告辩称:1、原告所说的瓷砖数量不对,墙砖卫生间120块(第一次用的梦迪莎陶瓷)、阳台和厨房214块,最后退回28块,总计306块,5元一块,总计1530元。2、装修半年后他们找的我,看过后经过协调我重新给他们进行了维修,厨房和阳台用的佳美瓷砖,卫生间全部都换了俊尚的,这是她自己挑选的,而且当时说了再出毛病也不找我了。我找装修队给他们重新装修了,我花了4200元。2016年7月份他们又找我,说瓷砖出现毛病了,我又去看了,不特别仔细的看根本看不出来。过了一段时间,质量监督局去抽查,对瓷砖进行了质量抽查,抽查的是佳美牌的瓷砖,他们家用的最多的,检查结果瓷砖质量没有问题。而且这个品牌的瓷砖同一批次的我也卖了好几家,包括他们小区也有,其它的都没有出现问题。我今天也找了两个证人,他们用的也是这种瓷砖,而且是同一批的,他们可以做证证明没有问题。而且我要说明一点:原告在我家买瓷砖之前就在我家门面前照相,买完瓷砖后也照了,我怀疑她是故意想讹我。我给他重新装修时花的4200元我要求她返还我。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5年4月4日在被告处购买了瓷砖用于装修自家的厨房及卫生间,同年8月份原告发现墙体瓷砖出现龟裂现象,经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塔市场监督管理所协商,由被告对原告家损坏的瓷砖进行更换,随后被告对原告家的瓷砖进行了更换,并重新为其粘贴好。2016年9月份原告发现重新安装的卫生间瓷砖又出现龟裂,阳台更换后的瓷砖也部分出现裂纹,遂又找到被告协商,但最终未果。原告认为被告所售瓷砖存在质量问题,应对其进行赔偿。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付因瓷砖质量问题所导致重新装修的人工费用和必需材料费用4241元;退还所采购墙砖的费用1600元;墙体附属物的拆卸安装费用500元;出现问题到现在期间原告夫妻二人的误工费2884元、往返车费300元及租房费用3000元,共计6184元;装修期间租房居住费用1000元;物业电梯使用费和人员管理费400元;垃圾处理费200元;保洁费100元;装修工人清运费100元;水电费10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费用共计16425元。第一次维修时损坏财物的费用及诉讼期间发生的车费、误工费,原告待费用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被告称原告所说的瓷砖数量不对,且在第一次出现问题后经协商被告花费4200元为原告重新进行了更换、装修。涿州市质量监督局对被告处的瓷砖质量进行了抽查,被告处销售的“佳美”牌瓷砖抽查结果判定为合格。同时查明:原告称被告所出售给她的瓷砖存在质量问题,庭审中询问其是否对家中残留的瓷砖进行质量鉴定,原告表示不鉴定。上述事实有销售清单、原告夫妻二人的工资证明(复印件)、现场照片、租金收条、物业公司的收据、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塔市场监督管理所出具的证明、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商品质量监测检测合格结果送达书、证人张某、孟某的证言、原、被告的陈述及庭审笔录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双方的买卖合同事实均认可。原告称其在被告处所购买的瓷砖存在质量问题,但未提供有力证据予以证明,且明确表示不同意用自家残留瓷砖做样本进行鉴定。同时被告提交了涿州市质量监督局对被告处所出售的瓷砖所做的质量抽查检测报告,结果判定为合格。原告家瓷砖所出现的龟裂现象无法确定与被告所售瓷砖的质量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梁文先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1元,减半收取105.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小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