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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终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吴志鸿、陈文强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志鸿,陈文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终164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志鸿,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于龙岩市新罗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龙岩市新罗区。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18日被执行逮捕。原审被告人陈文强,男,1977年5月29日出生于龙岩市新罗区,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龙岩市新罗区。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18日被执行逮捕。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志鸿、陈文强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5)龙新刑初字第947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吴志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二、被告人陈文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三、责令被告人吴志鸿、陈文强退赔福建龙麟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964343.2元,被告人吴志鸿对964343.2元负责,被告人陈文强对其中的246104.29元负责;四、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扣押的相关水泥,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依法处理。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吴志鸿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志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吴志鸿、陈文强盗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吴志鸿在二审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志鸿撤回上诉。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刑初字第94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  林  昌审判员 曾  庆  泉审判员 刘  文  福二〇��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铃宇(代)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