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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民初2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通辽市中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木仁、沙如那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市中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木仁,沙如那,白金龙,胡斯楞,韩双梅,百岁,珍荣,小龙,吴美荣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2263号原告:通辽市中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姚志义,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航,男,1988年2月28日出生,蒙古族,该公司职工,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木仁,男,1983年12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沙如那,女,1984年5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白金龙,男,1985年4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胡斯楞,男,1991年7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韩双梅,女,1990年6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百岁,男,1986年8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珍荣,女,1984年11月1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小龙,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吴美荣,女,1978年2月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通辽市中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木仁、沙如那、白金龙、胡斯楞、韩双梅、百岁、珍荣、小龙、吴美荣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通辽市中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通辽市中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辽市中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2元,由原告通辽市中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彩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孔繁哲 微信公众号“”